上级通知可以成为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。需要将这个通知留存成为证据才可立案,不能只能口头上举报,没有实际证据,如果没有证据材料或证据不足,就不能立案;即使有通知留存,还需要看法庭质证和辩论情况。
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第四十四条总规定: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、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。 设定证明事项,应当坚持确有必要、从严控制的原则。对通过法定证照、法定文书、书面告知承诺、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、网络核验、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,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,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,不得设定证明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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